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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药行业,一款药品的商标不仅是品牌的象征,更承载着患者的信任与生命健康的责任。但总有些不法企业,妄图通过侵权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众安全。江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甲药业公司诉乙药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便是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案件,其6000万元的高额判赔,震撼了整个医药界。
甲药业自1998年成立后,便投身于生物合成人胰岛素及其类似物的研发,凭借着不懈的努力与创新,在该领域迅速崛起,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2002年,甲药业成功研制出首个国产第三代胰岛素——“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一举打破了跨国企业对中国第三代胰岛素市场的长期垄断 ,成为民族医药企业的骄傲。此后,“长秀霖”凭借稳定的疗效和良好的口碑,销售区域覆盖国内几乎所有省份,在第三代胰岛素市场份额前五的品牌中,是唯一的国产品牌,“长秀霖”商标也因此在患者和医疗行业中声名远扬,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乙药业作为甲药业曾经的股东,一家同样从事药品生产,主要生产第二代胰岛素产品的企业,却动起了歪脑筋。自甲药业2005年开始使用并注册“长秀霖”等系列商标后,乙药业随即在相关类别注册“长舒霖”等近似商标。2020年2月,乙药业更是将“长舒霖”商标使用在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上,其包装装潢也与甲药业的“长秀霖”高度相似,并向全国大肆销售。这种“李鬼”冒充“李逵”的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严重冲击了甲药业的市场份额,损害了其品牌形象。
甲药业在发现乙药业的侵权行径后,迅速展开调查,并收集了大量证据,于2021年年底毅然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乙药业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
在法庭上,甲药业出示了一系列证据,证明“长秀霖”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成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具有独特的识别性和巨大的商业价值。而乙药业注册的“长舒霖”商标,与“长秀霖”仅一字之差,且商品包装均以蓝色色块为主视觉要素,整体构成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乙药业虽试图狡辩,声称自己的商标和包装有独特之处,不构成侵权,但在确凿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推理面前,这些辩解显得苍白无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胰岛素作为典型的易混淆药物,被多国纳入高警示药品目录,其用法用量特殊复杂,药剂量或血药浓度稍有偏差就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健康。不同厂家生产的胰岛素产品在成分、剂型、规格和配套用法上都存在差异,对商标和包装的清晰区分至关重要。乙药业作为同业竞争者和前股东,明知“长秀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故意注册近似商标并使用相似包装装潢,主观恶意明显。且在实际市场销售中,已经有部分患者和医生对“长舒霖”与“长秀霖”两款产品产生了混淆。因此,乙药业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赔偿损失的认定上,法院采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综合考虑乙药业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4.1亿元)、营业利润率(不低于48.51% )以及涉案标识对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率(不超过20%),同时鉴于乙药业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乙药业赔偿甲药业经济损失6000万元。
这起案件意义深远,它不仅是对甲药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捍卫,更是对整个医药行业的一次严肃警示。药品安全关乎生命,商标侵权绝不容忍。药企只有坚守创新与诚信,才能在市场中赢得长远发展,任何妄图通过侵权“搭便车”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市场的唾弃 。